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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Dec 2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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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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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本)》(以下称《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公告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办 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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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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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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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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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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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领导。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有关 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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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的重要合同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依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或要求需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上市公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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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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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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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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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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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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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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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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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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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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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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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 1 、提供的文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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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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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 1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文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公告日期。 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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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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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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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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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 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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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 有关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 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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