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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Jul 2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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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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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指令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总裁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应向监管机构咨询,得到明确意见后方 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
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 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