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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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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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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加强 全体监事的责任性,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作用,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了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规则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 则应服从上列法规。 第四条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监事会。
二、 监事会通知及签到规则
第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日期、地 点、内容、出席对象等。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做好会议 筹备工作。
第六条会议通知方式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通知时限,正常情况应提前 10 天到达指定通讯地,特殊情况应在会议通知书上加醒目“紧急”字 样,但最少应提前3 天通知到人。
第七条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召开,必须在原定日期的五天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 知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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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5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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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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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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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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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位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前2 天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是否能参加 本次会议反应,监事如果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其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2 天到达董事会秘书处,由 董事会秘书履行授权委托登记手续,然后转交授权的监事,依法代理 行使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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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必须履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都必须 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由董事会秘书随同会议记 录簿一起保管存档。
三、 监事会提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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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任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列 入议程,随同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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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原则上都应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对未列入议程
的议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反应,否则提案 人有权向有关监管机关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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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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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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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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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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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每项提案都 应认真对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四、 监事会议事及决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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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合法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主 席负责召集主持,副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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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 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议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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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每项议题都必须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 言(汇报)说明本议案的主题内容,前因后果,对重大提案还必须事 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书面报告,提交监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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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全体监事应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项议案都要 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深思熟虑,慎重表态(同意、反对、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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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议案与某位监事有利害牵连关系,有关连的监事应该回避审议,并 不得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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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都有发言 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应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以确保决议的正确性。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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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应认真负 责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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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即:每一位监 事对每项议案只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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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与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在没有公开披露前,参与会议的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 员应严守机密,不得泄密或有意透露亲友,如果由于泄密行为而造成 后果者,当事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五、 附则:监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候 选人产生办法按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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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代表:召开大股东协商会议,进行民主协商。 对照有关条件,共同提名推荐,确定人选后,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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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简历,然后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 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根据监事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提名推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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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职工内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然后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最后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2002 4 16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 年 月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2 4 17 年 月 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