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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l 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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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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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514/FY/2006-040 号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四通集团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者 “公司 ”)的委托,指派马卓檀律 师出席了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下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是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是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在 《中国证券报》分别刊载了《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五年年 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和《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 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与电话号码、以及“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 十时整在深圳市福田区富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 B 座 2206 室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胡传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包括:
1 .截至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2.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二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二千三百一十八万三千四
百五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三点五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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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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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贵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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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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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拟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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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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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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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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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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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张群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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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改聘公司二〇〇五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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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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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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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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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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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根据《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五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监事会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接到蚌埠市第一污 水处理厂有关函,提议贵公司二〇〇五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二 〇〇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贵公司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作为新增临 时提案提交于二〇〇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二 〇〇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 通知及补充通知内容相符。
(四)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书面记名方 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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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