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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A Hold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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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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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 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业已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 包括: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 (五)“一对一”沟通;

  •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 (九)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

  • (十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 (十二)路演;

  • (十三)其他。

公司进行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定期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公司不得在年报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 和协调。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证券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资料。

(三)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

(四)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档案;

(九)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 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地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及 下属公司有义务配合证券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