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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li Chemical Group Co.,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1

Sep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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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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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始时间 :自2021 年10 月11 日至2021 年10 月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元利科技 ” 或 “ 公司 ” )独立董事丁玲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 年10 月13 日召开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丁玲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丁玲女士,女,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 历任潍坊柴油机厂理化工程师,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东潍柴华丰动 力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东国曜(潍坊)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职工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到任何协议或安排; 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及 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丁玲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9月24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 意见,表决理由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 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1年10月13日14:30

  •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议案 1: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 2021年10月8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 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30-15:00)

(三)征集程序

第一: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 容逐项填写《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 件,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或加盖开户券商营业部 业务章的持股凭证原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 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或加盖开户券商营业部业务章的持股凭证原件;个人股 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本人逐页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 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 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部

收件人:刘志刚

联系电话:0536-6710522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 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 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 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 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 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 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 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 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 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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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元利 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 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丁玲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议案名称


1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或多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