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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 Cheng Cabl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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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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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021-61059000 传真: 021-61059100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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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沪锦律顾字第 832 号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及参加方法等予以公告,并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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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明就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 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 00 如期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701,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106 % 。
(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20,526,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571 % ;
(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5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3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78,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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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予以验证。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 、《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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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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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 2014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9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 、《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
12、《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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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对于上述第 4.7.8.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数据,本次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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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鲁玮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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