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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O Express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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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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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局主席与 董事局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资本运营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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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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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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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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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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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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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局主席或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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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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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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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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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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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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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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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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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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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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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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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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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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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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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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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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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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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完 整的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估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 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 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 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发生单位或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内幕信息传递给 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 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散布虚 假消息、操纵证券市场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实施。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
附件一: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序 号 |
姓名(自 然人、法 人、政府 部门) |
知 情 人 身 份 |
所在 单位 /部 门 |
职 务 / 岗 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知 情 日 期 |
亲 属 关 系 名 称 |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地 点 |
知悉 内幕 信息 方式 |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阶 段 |
登 记 人 |
登 记 时 间 |
备 注 |
|---|---|---|---|---|---|---|---|---|---|---|---|---|---|---|
公司盖章:
注:
-
1、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信息外,内幕信息 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 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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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法人的,要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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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
-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 详细说明;
-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 方式 |
参与机构 和人员 |
商议和决 议内容 |
签名 |
|---|---|---|---|---|---|---|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