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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O Express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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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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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48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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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935,03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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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7 月15 日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9 年4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9 年5 月14 日至2019 年5 月15 日就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 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9 年5 月20 日,公司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拟向2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31,106 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6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确定以2019 年6 月25 日为授予日,以6.74 元/股的价格向237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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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717,958 股。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7 月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9 年8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10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11 月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 年11 月12 日完 成注销。
2019 年11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0 年1 月16 日完成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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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2020 年4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7 月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0 年7 月2 日完成注 销。
2020 年9 月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的法律意见书》。
2021 年7 月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 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 年6 月25 日,授予登记日 为2019 年7 月8 日,截至目前,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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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
如下:
| 如下: | 如下: | ||
|---|---|---|---|
|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 ||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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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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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解锁阶段 绩效考核目标 2020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公司2020 年度业务完成量 同比增长率为38.76%,满足 解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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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锁阶段 | 绩效考核目标 | ||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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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锁50%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不低于22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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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年度 解锁50% |
以2019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0 年 度业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 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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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设定解锁条件如下: 绩效等级 A B1 B2 C1 C2 D 解锁比例 100% 100% 100% 100% 50% 0% |
授予的221 名激励对象中: 1、2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2 名激励对象2020 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D, 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 3、1 名激励对象2020 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2,本 次个人当期解锁比例为50%, 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公司回购注销; 4、其余194 名激励对象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C1 及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本次个人解锁比例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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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等级 | A | B1 | B2 | C1 | C2 | D | |||
| 解锁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0% | |||
| 综上所述,董事局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售期已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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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 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有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95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原为237 人,其中39 名原激励对象因 离职、1 名原激励对象因被选举为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全部解锁条 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目前前述部分限制性 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在办理过程中。因此,本次实 际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5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35,039 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6%。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 下:
| 下: | ||||
|---|---|---|---|---|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数 量(股) |
本次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予限制性 股票比例(%) |
| 公司核心业务 人员、技术人员 及骨干员工(合 计195人) |
3,877,312 | 1,935,039 |
0 |
49.91 |
| 合计 | 3,877,312 | 1,935,039 |
0 |
49.91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 年7 月15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935,039 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单位:股 | |||
|---|---|---|---|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186,279 | -1,935,039 |
251,240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57,644,396 | 1,935,039 |
3,159,579,435 |
| 总计 | 3,159,830,675 | 0 |
3,159,830,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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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251,240 股,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 为准。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 已成就,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圆通速递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195 名 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9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 的1,935,039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解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三 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可解锁的195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19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1,935,039 股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95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 期内按规定解锁1,935,039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 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三期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解锁已满足《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本次解锁尚 需按照法律法规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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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