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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O Express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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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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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32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6 月4 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 递”)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和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由12.15 元/股调整为12.0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4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 年5 月14 日至2020 年5 月15 日就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 托投票权。

2020 年4 月29 日至2020 年5 月8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2020 年5 月20 日,公司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 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20 年6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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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7 月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0 年9 月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 年、2021 年公司层面业 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1 年5 月20 日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5 元(含税),本 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 年6 月4 日 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送股票红利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二)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 价格进行了调整,即P=P0-V,其中,P0 为12.15 元/股,V 为0.15 元/股。因此,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0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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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 年6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