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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O Express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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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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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HR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O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大杨创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俪英、王璐出席公 司2011 年5 月26 日召开的“二O 一O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及《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审验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亲自见证了股东大会 召开的全过程,现基于对文件的审验、事实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15 日做出决议并于2011 年4 月 19 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11 年5 月26 日上午9 时,召开《大连大 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十次股东大会(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通知已刊登、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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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HR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会议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确定、会议的登记时间、会议的表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和披露。大会于2011 年5 月26 日上午9 时在大连开发区哈尔滨路23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准时召开。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桂莲女士主持,未有修改或新议案提出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身份证明等报到登记资料记载,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22 人(实有股东23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67,603,97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且均为《会议通知》公告截止2011 年5 月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代表。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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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监计票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列席。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该届董事任期至 2011 年5 月29 日届满。第六届董事会在有效任期内召集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及其他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依次进行了审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进 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按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宣读了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了如下九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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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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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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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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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与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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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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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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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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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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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 以上议案,已发投票23 张,收回投票23 张。监计票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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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均已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有效通过。 其中第8 项议案关于董事、监事成员的选举采用 了累积投票的方式。第七届董事会的董事和监事会的监事已有效当选 。
以上议案业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决议通过。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 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统计、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 。
四、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桂莲女士主持,并按 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 做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会议 主持人等签名存档。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O 一O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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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二0 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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