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YOUZU Interactive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Jun 19, 2012
54228_rns_2012-06-19_f6243d1b-b0c9-4f2c-ac0d-42712222fac0.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关于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2]第074号
致: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张明锋、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 决议,并于2012 年5 月2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2 年6 月18 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大道54 号欣荣工贸 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安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 人,代表股份38,805,3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2,939,921 股)的比例为46.7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叶兆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805,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805,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805,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张明锋
经办律师:
蒋 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