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YOTRIO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3
Mar 20, 2013
54521_rns_2013-03-20_d255f887-4dd2-4b05-91c2-4d486bdf7a0b.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3-012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接到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建平先生的一致 行动人、谢建强先生的通知,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本次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1、 增持人: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建平先生 的一致行动人、谢建强先生
- 2、 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2 年11 月5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 谢建平先生、谢建强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情 况,计划在未来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规模不低于300 万股,不高于500 万股。
3、 增持股份情况:
| 增持人 | 增持前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增持期间 | 增持股份(股) | 持股比例(%) | 增持后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说明 |
|---|---|---|---|---|---|---|---|---|
| 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 | 193,925,405 | 40.25% | 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19日 | 2,722,944 | 0.57% | 196,648,349 | 41.12% | 增持前的股本总数为481,829,999;2013年2月完成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增持后的股本总数为478,183,847股。 |
| 谢先兴 | 0 | 0 | 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7日 | 331,944 | 0.07% | 331,944 | 0.07% | |
| 谢建勇 | 38,667,701 | 8.03% | 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7日 | 323,900 | 0.07% | 38,991,601 | 8.15% | |
| 谢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 | 37,618,873 | 7.81% | 2012年11月5日 | 120,000 | 0.03% | 37,738,873 | 7.89% | |
| 谢建强 | 37,618,873 | 7.81% | 2012年11月5日 | 120,000 | 0.03% | 37,738,873 | 7.89% | |
| 合计 | 307,830,852 | 63.89% | 3,618,788 | 0.76% | 311,449,640 | 65.13%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证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有关规定。
5、 其他说明:
(1) 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建平先生、谢建强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 份。
(2) 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建平先生、谢建强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 建平先生、谢建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建平先生、谢建强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增持,增持规模在300万股至500万股。
-
6、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
(2) 律师姓名:胡琪、王月鹏
-
(3)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为 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人谢先兴、谢建勇、谢建强、郑琴清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