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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TRIO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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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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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21 ] A0215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浙江永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 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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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 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 1,091,673,6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4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人,代表股份21,704,7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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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2)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3)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05,410,171股,反对7,968,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3%。

    • (4)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5)审议《关于聘用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6)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7)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8)审议《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016,0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197,100股,同意股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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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 (9)审议《关于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23,783,513股,反对165,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8%。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 (10)审议《关于审议2021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2,240,161股,反对1,138,3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

    • (11)审议《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191,171股,反对187,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 (12)审议《关于与银行合作开展保理业务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9,825,631股,反对13,552,84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27%。

    • (13)审议《关于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03,707,231股,反对9,671,24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4%。

    • (14)审议《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191,171股,反对187,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 (15)审议《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03,729,231股,反对9,649,24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3%。

    • (16)审议《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经表决,同意股份1,113,213,171股,反对165,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

  •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表决

  • 结果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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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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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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