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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Z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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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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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报 送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保持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 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 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而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 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 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 三十六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 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 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 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暂缓披 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八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股权激励、重 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公告遵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对于股东提议 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 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 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 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在应披露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该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公开披露前,载有未公开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七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未公开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
(四)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 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 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络远程、网上直播等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传递和管理,应在知悉拟发生或已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 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 通报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