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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Z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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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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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永臻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45
证券代码: 60338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臻股份”)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 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同时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职权,删除《公司章程》原“监事会”章节,删除“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 事”等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内容,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 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新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内容,贯 彻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专门委员会职权;
3、完善“内部审计”章节内容,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4、上述及其他具体条款修订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 调整,涉及条文序号引用的,所引用的具体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公司章程》 的条文号进行相应变更。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 层具体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上述《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 内容为准。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公 司对监事会履职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三、修订及制定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是否提请 股东会审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是否提请 股东会审议 |
|---|---|---|---|
| 4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累积投票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授权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0 | 《内部控制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14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6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ESG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6 | 《印章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7 |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2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制定 | 否 |
| 2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制定 | 否 |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是否提请 股东会审议 |
|---|---|---|---|
| 3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制定 | 否 |
| 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 制定 | 否 |
| 3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3 | 《市值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特此公告。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
| 第二条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永臻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并~~ 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413MA1MQRCD7L~~ ~~的~~ ~~《营业执照》~~ 。 |
第二条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永臻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3MA1MQRCD7L。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725.6326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725.6326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 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 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 第十八条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由 永臻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改制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设立时的 股权结构如下: ……………… |
第十九条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由 永臻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改制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设立时的 股权结构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233.528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 元。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25.6326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 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3,725.6326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 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赠与、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可以~~ ~~依~~法转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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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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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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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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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节,其后序号顺延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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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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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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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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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 股 东会~~决定~~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提~~ ~~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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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6 人)时;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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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并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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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 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 ;~~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 ~~第六十二~~ | 删除 |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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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应当~~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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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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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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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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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 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 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决。 |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避,有 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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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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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 ~~人~~选。股 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 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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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应当~~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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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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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 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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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 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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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或已失去商业价值时~~ ~~止。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 ~~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二年内仍然有~~ ~~效。~~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及忠 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之日 起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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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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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东会负责。~~ |
~~对股~~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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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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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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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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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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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特快专递、邮件、传真、 电话或者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特快专递、邮件、传真、电话或 者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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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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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 ~~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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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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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新增节,其后序号顺延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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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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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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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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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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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节,其后序号顺延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至第一百三十八条)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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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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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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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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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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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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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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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公司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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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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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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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 删除章节,其后序号递进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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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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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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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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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 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 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 ~~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 |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 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 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 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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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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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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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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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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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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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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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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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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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议通知,以公告 ~~他方式~~ 进行。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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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即时通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即时通讯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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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 | 删除条款,其后序号递进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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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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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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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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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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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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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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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 资本~~时~~ ,~~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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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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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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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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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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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二)项~~ 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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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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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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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 人进行清偿。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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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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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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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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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 按 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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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百分之 五十,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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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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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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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 ~~以下~~ ~~”~~ ,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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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