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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Z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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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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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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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2 号、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 /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 /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 /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永臻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 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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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永 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 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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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汪献利先生主持。

  1.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96,648,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35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680,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46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11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7,328,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18%。 其中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0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数 14,406,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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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 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7. 《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新增 2025 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4 项至第 9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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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 ——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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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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