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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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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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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9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 查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 21 (二)咨询方式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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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永清环保、上市公司、公司: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永清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满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
10.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
11.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
公司章程: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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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清环保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永清环保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清 环保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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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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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永清环保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 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 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马铭锋 | 董事长 | 80.00 | 8.42% | 0.12% |
| 王峰 | 董事、总经理 | 80.00 | 8.42% | 0.12% |
| 刘代欢 | 董事 | 20.00 | 2.11% | 0.03% |
| 戴新西 | 董事 | 27.00 | 2.84% | 0.04% |
| 蔡义 | 副总经理 | 60.00 | 6.32% | 0.09% |
| 刘敏 | 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
55.00 | 5.79% | 0.09% |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35 人) |
438.00 | 46.11% | 0.68% | |
| 预留 | 190.00 | 20.00% | 0.29% | |
| 合计 | 950.00 | 100.00%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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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450.02 万股的 1.4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 7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80%,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450.02 万股的 1.18%,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19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0.29%。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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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权益数量 占首次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 归属权益数量 占预留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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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65 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确定为 3.65 元/ 股。该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8.08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5.1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9.23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9.5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8.53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2.7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8.07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5.23%。
-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3.65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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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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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 (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 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 比例安排如下: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对应考核年度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 |
2021 | 7,000.00 | |||
| 首次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 |
2022 | 15,000.00 | 12,000.00 | ||
| 首次授予第三 个归属期 |
2023 | 30,000.00 | 24,000.00 |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A)(万元) |
A≧Am | X=100% | |||
| An≦A<Am | X=A/Am*100% | ||||
| A<An | X=0 |
注: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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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Am)和触发值( An )一致,皆为 7000.00 万元。若 2021 年度公司实际完成的净利润( A)满足考核目标值即 7000.00 万元,则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归属比 例为 100%;若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A)低于考核目标值,则首次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0。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 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与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一致。若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 比例安排如下: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对应考核年度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预留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 |
2022 | 15,000.00 | 12,000.00 | ||
| 预留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 |
2023 | 30,000.00 | 24,000.00 |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A)(万元) |
A≧Am | X=100% | |||
| An≦A<Am | X=A/Am*100% | ||||
| A<An | X=0 |
归属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 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 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各事业部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事业部激 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事业部所属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需与其所属事业部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层 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 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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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根据打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 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打分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考核得分 | 100≥N≥80 | 80>N≥60 | N<60 |
|---|---|---|---|
| 考核结果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事业部所属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事业部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非事业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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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且永清环保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安排的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操作程序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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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
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永清环保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权益分配 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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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永清环保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 3.6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5 元的价格购 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规定,自主定价作为股权激励定价方式 之一具备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 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 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坚实 的人才保障基础。
永清环保是国内领先的环境综合服务企业,在环保行业多业务领域深入布 局,目前已建立形成了包含土壤修复、固废处置、危废处理等在内的综合环境服 务平台;凭借在环保领域掌握的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核心技 术和环保工程实施案例,可以为碳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提供一揽子优质高效的碳 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解决方案。作为高科技的环保企业,始终将 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永清环保在环保领域已掌握了一批 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保证公司技术在业内占据领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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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公司对优秀的管理、研发、技术及业务人员的需求较大,充分保障股权激励 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技 术革新、人才竞争等,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在目前经营环境下有 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同时,近年来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资本市场波动较大,股权激励计划存 在价格倒挂或收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以致不利于增强员工团队的积极 性、稳定性。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与未来政策发展相关度高,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 可能对土壤修复、大气治理、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面临 一定的风险。本次计划公司已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自主定价 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系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通过激励计划充分调动激励对 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操作程序上是可行的;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 则》第 8.4.4 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 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 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 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 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相应的任职期限。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批次归属,限制 性股票各批次对应归属的比例分别为占授予总股数的 20%、40%、40%。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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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授予在 2021 年度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归属期限和归属 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在 2022 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批次归属,限制性股票各批次 对应归属的比例分别为占授予总股数的 50%、50%。
归属条件达成后,永清环保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事业部层面、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三者结合的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约 束性较强,有效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 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 3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永清环保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 当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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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 权益的增加产生长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永清环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永清环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层 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 标,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未来企业成长性 的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 其中,2021 年度的净利润绝对值为不低于 7,000.00 万元,而针对 2022-2023 设 置净利润等级进行考核,触发值为当年度的最低经营目标,即 2022-2023 考核 年度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 12,000 万元、24,000 万元;目标值是公司 2022-2023 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000 万元、 30,00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 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结合各事业部的特性、未来发展规划等 经营实际设置了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发展利 益。此外,针对激励对象个人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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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永清环保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永清环保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若永清环保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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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 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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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永清环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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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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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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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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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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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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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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