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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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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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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5-06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55 号文批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12,742,895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70 元,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327,492,401.50 元,扣除需支付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4,083,432.1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 年7 月29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1182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公司已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030309000037162,截止 2015 年8 月6 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615266661,截止 2015 年8 月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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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博、李纪元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银河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公司、专户银行、银河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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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8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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