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Yongxing Special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1, 2021
54766_rns_2021-05-21_821eb1df-bb5d-4493-a3fb-ab11959ba51c.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455 x 6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公司” ) 的委托 ,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 (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 ) 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 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 , 本所假设 :
-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
-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 picture [455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81008/PC/pz/cm/D23
==> picture [71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 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告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 。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14: 00 在湖州市霅水桥路 6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15 至 9: 25, 9: 30 至 11: 30 和下午 13: 00 至 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2
1581008/PC/pz/cm/D23
==> picture [71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10 人 , 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82,092,559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559% 。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20,749 股 ,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931% 。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 票、监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3
1581008/PC/pz/cm/D23
==> picture [71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其中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10,140,749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30,444,0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不 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 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其中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10,140,749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4
1581008/PC/pz/cm/D23
==> picture [71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10,140,749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其中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10,140,749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92,213,308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其中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10,140,749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5
1581008/PC/pz/cm/D23
==> picture [71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 ,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徐 青 律师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6
1581008/PC/pz/cm/D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