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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JI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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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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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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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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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 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3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 聘的方式;
-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开展前期 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 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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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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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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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 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 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审议 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 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 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 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