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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JI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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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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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邮编:518048 8/F, Tower 3, Kerry Plaza No.1-1, Zhongxin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P. R. China 电话/Tel:86755-8255-0700;传真/Fax:86755-8256-7211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51-2

致: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甬金金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甬金股份")的委托,担任甬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及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以下合称为"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

2、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浙江甬金金 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公示内 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5、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依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0.74 万股,首次授予 240.74 万股,预留 40万股。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3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12 月 7 日。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王丽红之配偶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王丽红本次限制性股票 6 万股。 除王丽红外,董事会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其他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74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4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 员王丽红之配偶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及 《激励计划》,公司决定暂缓授予王丽红本次限制性股票 6 万股。

(3)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王丽红女士的限购期限已满,并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全部授予 条件,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王丽红 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4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暂缓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拟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向预留部分的激

励对象徐晓东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4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向激 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对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规定发表了明确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 留限制性股票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授予日的确定程序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2、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3、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合规性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 名,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授予 条件的满足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王丽红之配偶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 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王丽红本次限制性股票 6 万股。除王丽红外, 董事会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其他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7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14.44 元/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王丽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暂缓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王丽红 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4

元/股。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具体安排系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范围内进行,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依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0.74 万股,首次授予 240.74 万股,预留 40万股。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徐晓东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4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规定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向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徐晓东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4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授 予对象、授予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具体安排系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范围内进行,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2168 号"《审计报 告》、"天健审[2021]217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 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