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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hui Superstor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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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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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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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目 录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3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 议案三:关于提名林振铭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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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主持人:董事长张轩松先生
一、 主持人宣布股东签到及确认到会情况
二、 主持人宣读会议议案 :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3 、关于提名林振铭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 议案报告及股东发言
四、 议案现场表决方法说明
五、 议案现场表决及见证律师验票
六、 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及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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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张经仪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
根据闽证监公司字 [2011]65 号文《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和整 改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现拟在《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 条中增加应提供网络形式表决的事项如下(修改部分以黑体列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 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 应当为股东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系统 ,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 , 可以确认其合法有 效的股东身份 , 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 , 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1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3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5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6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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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报告人:张经仪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托,我就会议议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特此修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2012 年 2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关联交易行为 , 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 定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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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下文第四条 )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 具体包括 :
-
一
-
( ) 购买或出售资产 ;
-
( 二 )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
( 三 ) 提供财物资助 ;
-
( 四 ) 提供担保 ;
-
( 五 ) 租入或租出资产 ;
-
( 六 )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
( 七 ) 赠与或受赠资产 ;
-
( 八 ) 债权、债务重组 ;
-
( 九 )
-
( 十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 十一 ) 销售产品、商品 ;
-
( 十二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 十三 ) 委托或受托销售 ;
-
( 十四 )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
( 十五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
( 十六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 , 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 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 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
一
-
( )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二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三 ) 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 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四 )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五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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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 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 一 )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
( 二 )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 )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四 ) 本条第 ( 一 ) 、 ( 二 ) 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 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 五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包括持有 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 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
-
一
-
( ) 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 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 具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 ) 过去十二个月内 , 曾经具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
第八条 本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
-
一
-
(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 ,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披 露 ;
-
( 二 )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售 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
-
( 三 ) 公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 原则执行:
-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 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
4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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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 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 合理利润。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 公 司在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 , 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
( 四 ) 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第 3 项、第 4 项或者第 5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
1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 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 融通等关联交易;
-
2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 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 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
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 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4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 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 交易;
-
5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 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
( 五 )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
( 六 )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 除特殊情况外 , 在股东大会就该项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 , 应当回避表决 ,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 在 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 应当回避表决 ;
-
( 七 ) 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含 300 万元人民币 ) 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含 5%) 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独立董事作出表决前 , 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
-
( 八 )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 是否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 , 从而决定是否需要 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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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联人计划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 报告 , 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
一
-
( )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 ( 二 )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 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
一
-
( )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 二 )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第四章 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 ,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
一
-
( ) 为交易对方 ;
-
( 二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
-
( 三 ) 在交易对方任职 , 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
( 四 )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具体范围参 见第六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
-
( 五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 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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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无法回避时 , 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 , 可以参加表决。本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 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 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 , 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
一
-
( ) 为交易对方 ;
-
( 二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
-
( 三 )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
-
( 四 )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
( 五 )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
-
( 六 )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 , 还应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 ,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本办法第三条第 ( 十一 ) 至第 ( 十四 )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的交 易标的 ,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不论大小 , 都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公司为持股 5% 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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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第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 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上 述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 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第十五条至第 十七条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上述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披露的计算标准 ,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经累计计算的发 生额达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 分别适用上述条款的 规定。
-
已经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除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 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 : 一
-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 二 )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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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关联人;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具体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 ( 十一 ) 至第 ( 十四 )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 ,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
一
-
( )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 ,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 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二 )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 ,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 定 ;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 ,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 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三 )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 , 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一
-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 )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 对公司当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 计总金额的 ,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 者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 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及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等主要条款。
-
第三十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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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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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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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 , 可以免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
-
一
-
( )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 二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 三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 四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或存在下述情形,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 的关联交易。
-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 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 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 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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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 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 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 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 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
-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 行的补偿协议。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 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
第四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正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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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提名林振铭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报告人:张经仪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
鉴于林登秀先生因身体原因请辞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推荐,提 名林振铭先生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以上议案 , 请审议。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振铭,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在读硕士,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 现任福建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福建华南女子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指 导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福建福州税务财务咨询公司企业财务税务顾问,福建福州福瑞税务 师事务所发起人、董事;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持有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福建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83,000 股,约折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833,333 股。
以上三项议案,请大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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