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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FER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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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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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知情人保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

  •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 律师、银行等;

  • 6、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 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数据等), 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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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 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有特殊规定,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时, 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应负 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非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 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信息。

第八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形 成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关联知情人相互提供非公开信息时,需经关联知情人双方分管领导审批同 意方可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二)报送总裁审批;

(三)报送董事长审批;

  • (四)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 (五)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六)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四章 知情人对非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十二条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知情人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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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 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 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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