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YONFER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27, 2015

53887_rns_2015-05-27_20accf83-200f-42a2-a943-e37a72b0da3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 2015-021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00 号)核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690,61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4.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2,919,94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1,986,150.1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0,933,794.81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5]第 11-0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之孙公司江西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荆门新 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保荐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荆门分行(两家银行以下均简称“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上述两家银行(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帐号为 417010100100254711,截止 2015 年 5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541,999,945.00 元(其中包含应扣除的发行费用 1,986,150.1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可用于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540,013,794.81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之孙公司江西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120 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 目(一期 80 万吨/年)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帐号为 1809002019200050180, 截止 2015 年 5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630,9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之孙 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 60 万吨/年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项目的募集资 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育文、周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7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