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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FER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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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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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 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新洋丰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本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及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评 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督促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沟通情况、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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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和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以前年度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相同工作制度自新制度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改,并进行解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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