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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7
Dec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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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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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曦
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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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编写;
-
二、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四、 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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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1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3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7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9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0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1 第十二节 附表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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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易联众、上市公司 | 指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易 联众,股票代码:300096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17年12月18日,张曦先生通过其委托兴业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兴业信托—兴运 扶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增 持易联众21,500,000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 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曦先生 持有易联众98,000,049股股份,持股比例达 22.791% |
| 本报告书 | 指 | 张曦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的《易联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兴业信托 | 指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信托计划 | 指 | 张曦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的“兴 业信托—兴运扶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一般委托人 | 指 | 张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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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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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
1、自然人姓名:张曦
-
2、性别:男
-
3、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
4、身份证号:350203**
-
5、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 359 号**室
-
6、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
7、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永久居民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的主要职业和职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主要职业和职务情况, 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任职单位 | 注册 地 |
职务 | 入职 时间 |
离职时间 (若无,填 “-”) |
经营范围或主 营业务 |
是否与 所任职 单位存 在产权 关系 |
|---|---|---|---|---|---|---|---|
| 1 | 骏豪地产(香 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04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2 | 中奥文化投资 有限公司 |
北京 | 董事 | 2004年 | - | 投资业务 | 否 |
| 3 | 骏杰置业(香 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05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4 | 香港骏华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09年 | - | 投资业务 | 是 |
| 5 | 重庆潮歌商贸 有限公司 |
重庆 | 监事 | 2009年 | - | 建材、零配件销 售 |
否 |
| 6 | 名卫投资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10年 | - | 投资业务 | 否 |
| 7 | 侨丰控股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10年 | - | 投资业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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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序 号 |
任职单位 | 注册 地 |
职务 | 入职 时间 |
离职时间 (若无,填 “-”) |
经营范围或主 营业务 |
是否与 所任职 单位存 在产权 关系 |
|---|---|---|---|---|---|---|---|
| 8 | 厦门丹鹭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厦门 | 董事 | 2010年 | - | 房地产开发 | 否 |
| 9 | 厦门唐健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
厦门 | 董事长 | 2011年 | - | 食品、保健食品 的批发、进出口 及研发 |
否 |
| 10 | 辉通投资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11年 | - | 投资业务 | 是 |
| 11 | 北京京发置业 有限公司 |
北京 | 董事长 | 2012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12 | 香港骏豪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13年 | - | 无实际业务 | 是 |
| 13 | 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 司 |
厦门 | 董事 | 2014年5 月12日 |
- | 信息服务软件、 系统产品、硬件 终端、信息服务 卡及相关技术 服务 |
是 |
| 董事长 | 2014年8 月21日 |
- | |||||
| 总经理 | 2016年7 月8日 |
2017年2月 3日 |
|||||
| 14 | 香河御冠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廊坊 | 董事长 | 2014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15 | 北京喜盟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 | 监事 | 2014年 | - | 投资业务 | 是 |
| 16 | 共信联盟(北 京)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
北京 | 董事 | 2014年 | - | 资产管理 | 是 |
| 17 | 中职动力(北 京)科技有限公 司 |
北京 | 董事长 | 2015年 01月 |
- | 职业技能信息 服务 |
是 |
| 18 | 北京易联众信 息技术有限公 司 |
北京 | 董事长 | 2015年 04月 |
- | 信息服务软件、 系统产品、硬件 终端及相关技 术服务 |
是 |
| 19 | 厦门易联众金 融控股有限公 司 |
厦门 | 董事长 | 2015年 11月 |
- | 投资业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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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序 号 |
任职单位 | 注册 地 |
职务 | 入职 时间 |
离职时间 (若无,填 “-”) |
经营范围或主 营业务 |
是否与 所任职 单位存 在产权 关系 |
|---|---|---|---|---|---|---|---|
| 20 | 拉萨经济技术 开发区瑞永康 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
拉萨 | 经理 | 2015年 12月 |
- | 投资业务 | 是 |
| 21 | 广东易联众民 生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
广州 | 董事长 | 2016年 | - | 软件开发及应 用系统集成 |
是 |
| 22 | 易联众(厦门) 大数据科技有 限公司 |
厦门 | 董事长 | 2016年 | - | 软件开发及应 用系统集成 |
是 |
| 23 | 厦门市凤凰花 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厦门 | 董事 | 2016年 | - | 投资业务 | 是 |
| 24 | 贷微赢(大连) 小额再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 |
大连 | 董事长 | 2017年 10月 |
- | 信贷业务 | 否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无严重的 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 企业及主营业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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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核心业务或主 营业务 |
本人持股比例 | 任职情 况 |
与易联众 是否存在 持续性交 易 |
|---|---|---|---|---|---|---|
| 1 | 重庆然诺建材有 限公司 |
2,000 | 建筑材料销售 | 95% | 无 | 否 |
| 2 | 北京乐图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 |
500 | 物业管理 | 重庆然诺建材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
无 | 否 |
| 3 | 重庆宏邦投资有 限公司 |
3,000 | 投资业务 | 重庆然诺建材有限公 司持有80%股权 |
无 | 否 |
| 4 | 大连骏豪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 房地产开发 |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
无 | 否 |
| 5 | 陕西安康华嵘矿 业有限公司 |
500 | 矿产品加 工、销售 |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80%股权 |
无 | 否 |
| 6 | 北京京发置业有 限公司 |
10,500 | 房地产开发 |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
董事长 | 否 |
| 7 | 中职动力(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
1,250 | 职业技能信息 服务 |
57% | 董事长 | 否 |
| 8 | 中职动力(上海) 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职业技能信息 服务 |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无 | 否 |
| 9 | 香港骏豪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万港元 | 无实际业务 | 100% | 董事 | 否 |
| 10 | 骏豪地产(香港) 有限公司 |
1万港元 | 房地产开发 | 75% | 董事 | 否 |
| 11 | 香港骏华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
1万港元 | 投资业务 | 100% | 董事 | 否 |
| 12 | 骏杰置业(香港) 有限公司 |
1万港元 | 房地产开发 | 100% | 董事 | 否 |
| 13 | 辉通投资有限公 司 |
1港元 | 无实际业务 | 100% | 董事 | 否 |
| 14 | 北京喜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1,050 | 资产管理 | 90% | 监事 | 否 |
| 15 | 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瑞永康成财 富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200 | 投资管理 | 74% | 经理 | 否 |
| 16 | 厦门麟真贸易有 限公司 |
10,000 | 无实际业务 | 100% | 无 | 否 |
| 17 | 黑龙江省火山鸣 泉绿色天然矿泉 水有限公司 |
5,000 | 天然矿泉水的 生产销售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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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核心业务或主 营业务 |
本人持股比例 | 任职情 况 |
与易联众 是否存在 持续性交 易 |
|---|---|---|---|---|---|---|
| 18 | 黑龙江绿金食品 有限公司 |
5,118.1402 | 无实际业务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无 | 否 |
| 19 | 黑龙江省火山鸣 泉生态科技有限 公司 |
5,000 | 无实际业务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60%股权 |
无 | 否 |
| 20 | 火山鸣泉天然矿 泉水有限公司 |
5,385万欧 元 |
无实际业务 | 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 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 司持有60%股权 |
无 | 否 |
| 21 | 火山鸣泉生态科 技有限公司 |
5,000 | 农业科学研究; 投资管理;销售 食品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60%股权 |
无 | 否 |
| 22 | 黑龙江火山鸣泉 足球俱乐部有限 公司 |
3,000 | 体育赛事活动 组织策划;体育 用品开发销售 |
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 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
无 | 否 |
| 23 | 重庆骏伟置业有 限公司 |
1,000万港 元 |
房地产开发 | 骏杰置业(香港)有 限公司持有100%股 权 |
无 | 否 |
| 24 | 上海星惜科技有 限公司 |
200 | 向孤独症群体 提供专业康复、 培训及咨询服 务 |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85% 股权 |
无 | 否 |
| 25 | 中职动力(北京) 健康科技有限公 司 |
1,000 | 技术推广服务 |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无 | 否 |
| 26 | 中职动力(北京) 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 |
1,000 | 教育咨询及技 术推广服务 |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无 | 否 |
| 27 | 中职华宁(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教育咨询及技 术推广服务 |
中职动力(北京)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70%股权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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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核心业务或主 营业务 |
本人持股比例 | 任职情 况 |
与易联众 是否存在 持续性交 易 |
|---|---|---|---|---|---|---|
| 28 | 北京尚曦投资发 展中心(有限合 伙) |
- | 投资管理 | 张曦、中职动力(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 张华芳、张昱合计持 有75%份额 |
无 | 否 |
| 29 | 尚技(北京)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
1,000 | 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及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 |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无 | 否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机构 5% 以上权益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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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5年8月24日,张曦先生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古培坚先生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张曦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古培坚先生持有的易联 众5,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9%。2015年8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公告,包括 《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处于筹划阶段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15-09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董事会关于张曦先生收购本公司 暨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等。
根据上述公告,张曦先生为确立其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作出了如下承诺:
“此次协议转让后,张曦先生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此外,公司正在筹划 的非公开发行事项目前仍在持续推进中,张曦承诺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 部分股份,以确立其未来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本次协议转让与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张曦持有的易联众股份比例预计将不低于非公开发行后的公司总股本的 29%。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尚未正式完成和披露,且非公开发行事项也存在审 批未通过等不确定性风险,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最终不能顺利实施,张曦先 生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后的12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协议受让、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增持易联众股份, 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2%,以确立其未来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
鉴于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8日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张曦 先生于2015年8月27日披露的为确立其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承诺,张曦 先生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后的12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协议受让、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增持易联众股 份,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2%,以确立其未来对易联众的控制地 位。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曦先生持有易联众17.791%股权。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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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张曦先生履行其为确立其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承诺的一部分。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及《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 的报告义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减持易联众股份的 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函》:“本 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所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上述股份,待锁定 期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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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曦持有公司股份 76,500,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9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7 年 12 月 18 日,张曦先生通过其委托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兴 运扶摇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易联众股份共计 2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曦共持有易联众 98,000,049 股股份, 占易联众总股本 22.791%,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 股东名称 | 交易方式 | 交易时间 | 交易均价 (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 兴业信托—兴 运扶摇6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 划 |
竞价交易 | 2017年12月18日 | 13.7844 | 21,500,000 | 5% |
| 合计 | —— | —— | —— | 21,500,000 | 5% |
增持后张曦先生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张曦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76,500,049 | 17.791% | 98,000,049 | 22.791% |
其中,通过个人普通股份证券账户直接持有 69,681,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05%;通过信托计划持有 28,31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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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先生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兴业信托—兴运扶摇 6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张曦先生作为一般委托人与兴业信托签署的《兴业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 兴业信托—兴运扶摇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项下 “信托计划”指“兴业信托—兴运扶摇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受 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均指“兴业信托—兴运扶摇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 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托计划当事人
-
1、委托人: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
-
一般委托人。张曦先生为一般委托人。
-
2、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为本信托 计划的受益人。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 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优先委托人享有优先收益权,一般委托人享有一般收益 权。
- 4、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 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 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 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不超过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其中,优先信托资金募集金额(“优先级最低募 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不超过叁亿元整;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 金额(“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不超过壹亿伍仟万 元整。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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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 1 个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 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
(四)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1、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 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
2、投资范围:
(1)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主要投资仅限于 易联众(300096.SZ)股票,闲置资金也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信托保障基金及银行存款。
(2)投资限制: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如下:
A 投资于易联众(300096.SZ)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 过 10%;
B 投资于易联众(300096.SZ)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100%(以 PB 系统净值为准);
C 仅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且如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买入 价格须不高于买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5%;
D 本信托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a 承销证券;b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c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 投资银监会 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e 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f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及信托文 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 严格按照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的通知》进行投资。
F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信托计划作为一般级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 3、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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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 托计划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93 元设置为预警线,将信托计 划单位净值等于 0.87 元设置为止损线。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 线,一般委托人将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
(五)信托费用
1、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每日计提,计算 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0.2%÷365;
2、受托人收取信托管理费,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 理费=当日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0.35%÷365。
(六)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的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 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5)受益人大 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6)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 托文件的规定变现全部信托财产的;(7)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 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 托计划;(8)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9)全体受 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10)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6 个月后,经一般受益人申请, 受托人和优先受益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11)本信托计划证券经 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 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2、信托计划的清算: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 理、变现,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因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产品停牌而导致 信托财产无法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先 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进行清算(“第一次清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停牌证券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并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 卖出的,则延续至下一交易日,直至全部卖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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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完毕后,受托人再次依照规定对停牌证券变现所得财产进 行清算(“第二次清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全部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 全体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七)合同签订的时间: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八)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本合同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曦先生现在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根据《收购办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
(一)易联众组织结构及内控制度
易联众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建 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则运行情况良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董事会成员由11名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 的比例未达到1/2。
本次权益变动系张曦先生履行其为确立其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承 诺的一部分。2015年8月24日,易联众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张曦 先生对易联众的管理层收购事项。截至2015年8月24日,易联众董事会成员由6 名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的比例达到1/2。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了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已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 做出决议,取得全部(3位)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专业意见,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2015年9月11日,上述事项经易联众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易联众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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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易联众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及 2015年9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
易联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易联众股份情况如下:
| 姓名 | 在易联众的 职务 |
本次权益变动 前持股数量 (股) |
本次权益变动 后持股数量 |
本次权益 变动后持 股比例 |
股份种类 |
|---|---|---|---|---|---|
| 张曦 | 董事长 | 76,500,049 | 98,000,049 | 22.791%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文灿 | 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 |
1,622,246 | 1,622,246 | 0.38% | 人民币普通股 |
| 吴一禹 | 副总经理 | 500 | 500 | 0.0001% | 人民币普通股 |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级市场增持的易联众21,500,000股股 份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张曦先生,现为易联众董事长。
(三)本次权益变动定价依据、评估办法及评估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进行。
(四)支付方式、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张曦先生通过其委托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兴运扶 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增持易联众2,150万股股份, 资金总额为29,636.53万元,其资金来源为张曦先生的自有资金及信托机构融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 信托机构融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易联众或其关联方,也未与易联众进行 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五)易联众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联众暂无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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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划,易联众亦无进行利润分配的后续计划。
(六)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
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
| 张曦 | 骏豪地产(香港)有限公司 | 董事 |
| 中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 骏杰置业(香港)有限公司 | 董事 | |
| 香港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 重庆潮歌商贸有限公司 | 监事 | |
| 名卫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 侨丰控股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厦门丹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厦门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 辉通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 香港骏豪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 香河御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 北京喜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 共信联盟(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 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经理 | |
| 厦门市凤凰花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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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
| 贷微赢(大连)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 张昱 | 厦门丹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董事 |
| 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 董事 | |
| 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寰浒景观艺术工程(厦门)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 |
| 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 |
| 童斌 | 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 | 董事 |
| 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 漳州市亚太天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 福州海天装璜装修有限公司 | 监事 | |
| 湖南新华都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易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 龙海新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经理 | |
| 邢文祥 | 中央财经大学 | 教授 |
| 大连恒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杭州锦江集团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唐予华 |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苏伟斌 |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舒华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陈菡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邱晓华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首席经济学家 |
|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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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首席经济学家 | |
| 北京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
|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应亚珍 |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 | 副秘书长 |
|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卫生财会分会 | 副会长 | |
| 福建省医改领导小组 | 特聘顾问 | |
| 三明市医改领导小组 | 特聘顾问 | |
| 陈东红 | 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孙中海 | 厦门市信息协会卫生信息专业委员会 | 主任委员 |
| 中国医院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 | 委员 | |
|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数字医疗技术分会 | 委员 | |
|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健康档案与区域卫生信 息化专业委员会 |
委员 | |
|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健康医疗大数据国际合 作与交流专业委员会 |
委员 | |
| 厦门市卫生资讯协会 | 会长 | |
|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 | 理事 | |
| 福建省卫生医疗行业计算机用户协会 | 常务理事 | |
| 福建省卫生信息协会 | 常务理事 | |
| 吴一禹 | 福建省照明学会 |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
(七)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诚信记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存在证 券市场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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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易联众履行批准程序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张曦先生履行其为确立其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承 诺的一部分,该事项已经易联众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易联众2015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易联众董事会、监事会声明
易联众董事会、监事会均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易 联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易联众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权利受限制情况
2016年12月22日,张曦先生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持有的公司 5,738.85万股股份(其中43,041,375股为高管锁定股份,14,347,125股为无限售流 通股份)进行期限为一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张曦先生与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操 作完成该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期限自该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为止,质押期间该部分股份予以冻 结不能转让。
2017年12月14日,张曦先生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5,738.85万股股 份中的1,756万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 除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张曦先生持有的易联众股份中仍处于 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3,982.85万股。
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张曦先生持有的易联众其余股 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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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来源
张曦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总计为29,636.53万元。上述资金来源均为张曦自 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
张曦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主要是通过其委托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 兴运扶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本次信托计划采取 的是分级的方式,张曦先生是本次信托计划的一般委托人,本次信托计划的优先 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率,符合市场常规水平。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通过信托计划实施 增持的具体资金来源及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信托管理人 | 信托管理计 划 |
资金总额 | 一般委托人 出资 |
优先委托人 出资 |
期限 |
| 兴业信托 | 兴业信托— 兴运扶摇6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
45,000 | 15,000 | 30,000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 续期限为1个信托 年度,自信托计划 成立日起算。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信 托机构融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易联众或其关联方,也未与易联众进行资产 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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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易联众的发展战略是以大数据为驱动,以健康医疗、公共服务、产业金融三 大类服务为主,建立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综合运营服务平 台,提升基础业务,打造新业态,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民生信息服务综合运营 商。
据此,易联众的四大主营业务是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公共信息服务、产业金 融服务、大数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易联众上述主营业务或者对上述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上述主营业务上下游进行延伸的可能,如医疗健康服务等民 生服务。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主导上市公司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为了有效地推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集中资源重点 发展核心战略业务,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会对与上市公司核心战略业务发 展关联度不高的,占用资金较大,投入多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但目前尚无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 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现任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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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具体计 划方案,但不排除在未来因经营需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易联众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
如果根据易联众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易联众现有 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方案计划,但不排除根据易联众经营发展需要 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继续调整的可能。
如果根据易联众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易联众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易联众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不排除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向四大主营业务上下游进行延伸 的可能,如医疗健康服务等民生服务。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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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 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 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作为易联众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会 从事与易联众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易联众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如因任何原因引起与易联 众发生同业竞争,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情况
为避免或减少未来可能与易联众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 诺:“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联众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 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易联众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 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 易,以维护易联众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易联众中的第一大股东地 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易联众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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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2016 年 4 月 26 日,易联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2016 年 5 月 12 日,易联众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议案。
易联众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过 312,500,000 股(含 312,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 万元。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厦门麟真 贸易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 180,555,556 股,张曦先生直接持有厦门麟真贸 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张曦先生直接 持有易联众 12.79%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张曦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 的方式合计持有易联众股份比例将达到 31.72%。2016 年 4 月 26 日厦门麟真贸易 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16 年 6 月 13 日,易 联众发布了《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易联众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应调整,调整后厦门麟 真拟出资不超过 2,600,000,011.04 元,认购数量不超过 180,618,271 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易联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鉴于融资环境、监管政策 要求等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董事会慎重研究,并 与认购对象、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交流,易联众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并相应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易联众 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终止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等公告。
2017 年 1 月 20 日,易联众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2017]8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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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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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个人证券账户及 其委托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兴运扶摇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 场合计增持易联众股份共计40,611,549 股,具体情况如下:
| 日期 | 买卖方向 | 价格区间(元/股) | 成交股数(股) |
|---|---|---|---|
| 2017 年11 月21 日 | 买入 | 13.375 | 3,056,343 |
| 2017 年11 月24 日 | 买入 | 13.365 | 2,253,700 |
| 2017 年11 月27 日 | 买入 | 13.433 | 2,119,568 |
| 2017 年11 月29 日 | 买入 | 13.109 | 264,000 |
| 2017 年12 月7 日 | 买入 | 13.037 | 4,159,538 |
| 2017 年12 月8 日 | 买入 | 13.23 | 440,000 |
| 2017 年12 月13 日 | 买入 | 13.8678 | 6,818,400 |
| 2017 年12 月18 日 | 买入 | 13.7844 | 21,500,000 |
| 合计 | 买入 | — | 40,611,549 |
除前述情况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易联众股票的情
形。
二、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 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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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 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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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
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
-
的情况;
-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
-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目前持有易联众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的说明;
-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的后续计划说明;
-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在权益变动报告日前24个月与易联众及其子公司 之间的重大交易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在权益变动报告日前24个月与易联众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拟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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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易联众股票情况的说明;
-
16、《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兴运扶摇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资金信托合同》;
-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函。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易联众董事会办公室查阅,地址为福建省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 5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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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附表
| 第十二节 附表 | 第十二节 附表 | 第十二节 附表 |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 股票简称 | 易联众 | 股票代码 | 30009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张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 持股5%以上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拥有境内、 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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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76,500,049 股 持股比例: 17.791%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21,500,000 股 变动比例:5%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 □ 否 是否存在持续关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 □ 否 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 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是 □ 否 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是 否 □ 购办法》第五十 条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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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否 □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否 □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是否声明放弃行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填表说明:
-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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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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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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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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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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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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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建 方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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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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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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