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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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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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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68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 300096

披露日期: 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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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 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 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 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 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 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 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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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

件:

  •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 4、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 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视同公司的投资理财行 为,应上报公司财务中心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 个月累计用于投资理财的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

未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理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 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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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层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五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 负责组织财务中心实施,财务中心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 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 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 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 险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 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 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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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 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 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 再续期。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 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 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 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 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 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投资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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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四) 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 (五) 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除按

  • 第二十一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 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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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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