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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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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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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13 年6 月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披露日期:2013 年6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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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 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业务指引》”)、《厦门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工作的通知》(厦证监发[2013]17 号)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 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 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和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 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媒体,深交所仅予以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 式。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拟披露信息并经其审核后再向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方 式以下简称为“事先审核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

  •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 (六)因履行工作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其他管理人员;

  • (七)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 管理的其他人员;

  • (九)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 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筹划、 咨询、制定、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 (十)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 息的其他人员;

  •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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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厦门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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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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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 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 董事会报告;

  •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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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 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 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 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提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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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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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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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会可以向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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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门或直 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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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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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 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 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 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 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及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如公司被深交所纳入直通披露范围,公司应当根据《直通车业 务指引》等适用的相关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办理直通披露,即直通披露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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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方式之一。

第六十二条 公司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所披露信息的范围适用深交所公布的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 号: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以下简称“直通披 露备忘录”)及其不时作出的说明、修订、替换和更新。如拟披露的信息不符合 直通披露标准,则该等信息仍按照事前审核方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对直通披露的信息类别选择,所选信息类别 应当全面、完整,包含拟披露信息所涉及的全部公告子类,不应错选、漏选信息 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信息类别代替事前审核披露信息类别。

第六十四条 公司单次拟披露的信息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全部属于 直通披露类别的,该次披露方可采用直通披露。公司拟披露的多项公告既有直通 披露类别,又有事前审核披露类别的,可分类披露,但应当保证直通披露类别和 事前审核披露类别的公告不存在关联。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直通披露申请,应当不晚于交易日18:00。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提交直通披露申请后,应及时与指定媒体确认接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 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分别符合指定网站和指定 报刊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直通披露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 录入业务参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公司采用直通披露予以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第七十条 在深交所对直通披露的事后审查过程中,公司应积极配合深交所 的相关工作,及时对其问询作出回复和/或提交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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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 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 之一的;

  •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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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等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6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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