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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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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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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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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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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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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 况 ...................................................................................................................................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10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10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 11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 11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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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释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 书 |
| 公司、发行人、易联众 | 指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
指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 行为 |
| 股东大会 | 指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2 月 修正) |
| 《保荐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 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报告期 | 指 |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9月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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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姓名 |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
| 李秀娜 | 具有13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青松股份(300132)、坤彩 科技(603826)的改制和IPO工作;三安光电(600703)、中福实业(000592)、 博思软件(300525)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麦迪电气(300341)、中能电气 (300062)、诺邦股份(603238)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目前担任博思软件 (300525)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
| 郭延韡 | 具有7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福光股份(688010)、龙高 股份(605086)的改制和IPO 工作,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万 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IPO辅导工作,致善生物(831425)、豪尔新材 (836404)、本捷网络(835170)等项目的新三板挂牌。 |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王蔚: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现任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内核部业务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仟源医药(300254)、兴业银行(601166) 的改制和IPO工作,精工钢构(600496)、瑞贝卡(600439)、同济科技(600846)、 上汽集团(600104)、鹏欣资源(600490)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渤海租赁(000415)、 绿景控股(000502)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2、其他项目组成员
洪燕秋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00年7月14日 |
| 公司住所: |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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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0592-2517011 |
|---|---|
| 传真: | 0592-2517008 |
| 联系人: | 李虹海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经营范围: |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研发、设计 和生产智能卡、银行卡;销售智能卡);商务信息咨询;档案处理及档 案电子化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 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 器械零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仅限其分支 机构代为加工);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软件开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 计;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呼叫中心(不含需 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未列明电信业务;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 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通讯及广 播电视设备批发;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企业 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经营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 吧);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
-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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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
-
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国金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
-
关系。
综上,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本保 荐机构除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与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易联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 申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1、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派出王添进、刘强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及服务流程、经 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 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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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了 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 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2、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意 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3、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具 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 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控制报 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4、问核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 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5、召开内核会议
易联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2021年3月19日召 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易联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易联众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 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 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 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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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 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业务中不存在 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上市公司除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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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经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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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 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易联众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保荐易 联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次发行经易联众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发行人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同一类股票,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的权利,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均支付相同价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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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形式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完毕后,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进行登记,均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 情形: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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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均用于偿还银行 贷款与补充流动资金,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1名,系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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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提前确定了全部发行对象,本次发行 对象共1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即2021年2月25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已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本次发行 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尚待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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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外,国 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政治环境、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资本市场形势、股票市场 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影响股票价格。此外,本次发行 审核周期内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投资者在 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预计到市场的各种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增加, 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及净资产保持 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有所下降。 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 险。
(三)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从产品销售到售后服务,已针对客户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树立了公司的品牌形象。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更加丰富, 客户范围不断扩大,这也对公司的运营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若公司在产品销售 或售后服务方面处理问题不到位或者不尽完善,可能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一定的不利 影响。
(四)技术风险
持续的技术及产品开发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由于软件等信息技术类产 品具有技术更新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特点,用户对软件及相关产品的功能要求不 断提高,公司需要不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升级。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 技术、产品及市场的发展趋势,研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面临丧失技术和 市场优势导致发展速度减缓的风险。
(五)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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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促使民生信息服务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这 对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迅速响 应行业发展需求,业务发展将会受到不利影响。作为资深的行业先行者,公司对行 业发展具有深刻的理解及准确的把握,前瞻性地把握行业发展新业态、新趋势进行 行业战略部署,并融合基础业务创新发展,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六)人力资源风险
软件企业一般都面临人员流动大、知识结构更新快的问题,行业内的市场竞争 也越来越体现为高素质人才的竞争。若核心骨干人员流失、无法吸引新的优秀人才, 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七)业务升级风险及其带来的管理风险
互联网正在深刻变革行业发展,公司正积极向互联网运营型企业升级,以保持 行业发展的领先地位。但互联网是行业发展新热点,从商业模式的探索、建立、成 型以及业绩的释放需要较长周期和较大投入,且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人才技术要求 较高,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通过深化基础业务发展为业务升级奠定坚实 基础,并以创新为企业发展驱动力,持续加大技术人才团队培养及研发投入,提升 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公司从战略层面强化业务规划,结合行业发展探索适合的商 业运营模式,稳步推进业务升级。随着公司业务升级的不断深化,可能带来一系列 管理风险。
(八)最近一期业绩下降的风险
2020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2,203.7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60%;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018.1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559.48%,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23.7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67.21%, 下降幅度较大。2020 年 1-9 月公司净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为:(1)综合毛利率下降。 2020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2,203.7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0.60%,但受 疫情影响,发行人民生信息服务行业毛利率有所下降,加之发行人利用互联网渠道 推广保险经纪业务,在收入增加的同时,因推广成本大幅增加,保险经济业务毛利 率亦大幅下降,上述两个因素叠加致使公司综合毛利率由 2019 年 1-9 月的 52.16%下 滑至 41.75%,本期毛利较去年同期下降 933.87 万元,下滑 3.47%;(2)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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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因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的需要,公司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研发投入,致 使本期研发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 3,382.81 万元,增幅 39.64%,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 增加 970.95 万元,增幅 9.22%;(3)投资收益减少。联营企业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期亏损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致使公司本期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减少 1,829.67 万元,增幅-764.91%。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业绩预告》(公告号:2021-006)。根 据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95,000.00 万元—105,000.00 万元,相较 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0.14%-10.6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880.00 万元—1,250.00 万元,相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6.24%—18.98%,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450.00 万元—820.00 万元,相较去年同期变 动幅度为 0.21%—45.23%,2020 年度业绩与 2019 年度基本持平。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良好,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各期主 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复合增长率为 23.12%。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较 2019 年 1-9 月下降,预计 2020 年度业绩与 2019 年度基本持平。但若公司对 2020 年业绩的预计 存在偏差,综合毛利率不能恢复,战略布局、人才投入未能取得预期的效益,或是 联营企业亏损加大,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秉承“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的业务发展理念,坚守“助力民 生事业长足发展”的企业使命,以大数据为驱动,重点围绕“医疗保障、卫生健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整体解决方案和综合运营服务,并 致力于以数字化重塑民生健康新生态。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始终围绕民生核心领域,以创新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 发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支撑作用,持续研发并提升了多源 异构数据融合、数据资产治理、大数据智能 AI、大数据智能 BI、大数据服务管理等 大数据基础技术支撑产品及能力,推动医疗保障、健康医疗、民生服务、产业金融 等主营业务发展。
3-1-16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本次募资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继续立足民生信息化行业,依托公司多年的积 累以及参与承建国家医保局医保信息化项目的战略性机会,在继续保持民生医保领 域优势地位的同时,大力开拓健康医疗领域业务,并在产业链中进行纵向、横向的 拓展、整合,促使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将保持稳定增长, 国内市场占有率稳步上升,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业务发展目标明确,盈利预期良 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满足发行人业务发 展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
3-1-17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 项 目 协 办 人: | 年 月 日 | |
|---|---|---|
| 王蔚 | ||
| 保 荐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 |
| 李秀娜 | ||
| 年 月 日 | ||
| 郭延韡 |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任 鹏 | ||
| 内 核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 |
| 郑榕萍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姜文国 |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年 月 日 | |
| 金 鹏 | ||
| 保荐机构董事长: | 年 月 日 | |
| (法定代表人) | ||
| 冉 云 | ||
| 保 荐 机 构(公章):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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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易联 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授权李秀 娜、郭延韡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李秀娜 郭延韡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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