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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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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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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案,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 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不 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
2.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吴一禹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副总 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吴一禹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无形资产的独 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电子科技业务调整的需要,有 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给,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聚焦突出主 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2、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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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医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 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医联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部分股权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厦门易联众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厦门易联众金融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易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符合公司聚焦 主业的战略需要,有利于盘活资金,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转让参股公司易 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1,950 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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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易联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七、关于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第一大 股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曦先生为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申请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 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体现了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 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关于与广东易联众民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广东易联众民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 场定价,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 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广东易联众民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 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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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陈 菡 邱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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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