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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Jul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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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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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 法》第146 条、《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张曦先生、陈江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张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江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补选黄文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黄文灿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 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之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对黄文灿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黄文灿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补选黄文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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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查,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0 万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 年,公司拟提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18 号8 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9,072.29 平方米)为前述授信额度作抵押担保,并由公 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 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 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3、我们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综 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

四、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2、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自愿等一般商业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2、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自愿等一般商业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 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民生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1、经审核,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众民生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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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2、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自愿等一般商业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利

  •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易联民生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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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2016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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