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6, 2016
55114_rns_2016-04-26_b2ea761f-b0a3-413a-b249-fa4aff1f1910.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易联 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联众”)《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 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中包括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郁金香天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 行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的“行健资本-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及上海光 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光证资管-众享添利-易联众1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代表易联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的股 东张曦先生为易联众董事长,易联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上海光大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光证资管-众享添利-易联众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 约6.5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上述认购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光 证资管-众享添利-易联众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制定 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式)》(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26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