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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Dec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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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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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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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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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 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 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 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核查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事实及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事实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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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9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 1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0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1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13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15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5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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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总,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易联众、上市公司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曦
本次权益变动 2017 年12月18 日,张曦先生通过其委托兴业信托设
立的“兴业信托—兴运扶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
二级市场增持易联众21,500,000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
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曦先生持有易联众
98,000,049股股份,持股比例达22.791%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张曦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兴业信托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 张曦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的“兴业信托—兴
运扶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证券、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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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共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 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他重大事 项、备查文件和附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姓名:张曦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350203**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59号**室

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永久居民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其产权关系,相关企业的主要业务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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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的核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无严重的证券 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 业务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核心业务或主营业务 本人持股比例
1 重庆然诺建材有限公司 2,000 建筑材料销售 95%
2 北京乐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00 物业管理 重庆然诺建材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3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司 3,000 投资业务 重庆然诺建材有限公
司持有80%股权
4 大连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1,000 房地产开发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5 陕西安康华嵘矿业有限公司 500 矿产品加工、销售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80%股权
6 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 10,500 房地产开发 重庆宏邦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7 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
1,250 职业技能信息服务 57%
8 中职动力(上海)科技有限
公司
500 职业技能信息服务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9 香港骏豪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500万港元 无实际业务 100%
10 骏豪地产(香港)有限公司 1万港元 房地产开发 75%
11 香港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万港元 投资业务 100%
12 骏杰置业(香港)有限公司 1万港元 房地产开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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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核心业务或主营业务 本人持股比例
13 辉通投资有限公司 1港元 无实际业务 100%
14 北京喜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50 资产管理 90%
15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永康
成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200 投资管理 74%
16 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无实际业务 100%
17 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色天然
矿泉水有限公司
5,000 天然矿泉水的生产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18 黑龙江绿金食品有限公司 5,118.1402 无实际业务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19 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生态科技
有限公司
5,000 无实际业务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60%股权
20 火山鸣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
5,385万欧
无实际业务 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
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
司持有60%股权
21 火山鸣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5,000 农业科学研究;投资管
理;销售食品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永康成财富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60%股权
22 黑龙江火山鸣泉足球俱乐部
有限公司
3,000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策
划;体育用品开发销售
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
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
司持有100%股权
23 重庆骏伟置业有限公司 1,000万港
房地产开发 骏杰置业(香港)有
限公司持有100%股
24 上海星惜科技有限公司 200 向孤独症群体提供专
业康复、培训及咨询服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85%
股权
25 中职动力(北京)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1,000 技术推广服务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26 中职动力(北京)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
1,000 教育咨询及技术推广
服务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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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核心业务或主营业务 本人持股比例
27 中职华宁(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
500 教育咨询及技术推广
服务
中职动力(北京)教
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70%股权
28 北京尚曦投资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
- 投资管理 张曦、中职动力(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
张华芳、张昱合计持
有75%份额
29 尚技(北京)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1,000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中职动力(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充分披露了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及其股权控制关系及 主营业务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 5% 及以上股份的 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 持有易联众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的境内外上 市公司。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机构 5% 以上权 益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张曦先生履行其为确立其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所作 出的承诺的一部分。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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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合法、合规,《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易联众股票的可能,并承诺在法 定期限内不会减持所持有的易联众股票。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曦先生持有易联众76,500,04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79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为: 2017年12月18日,张曦先生通过其委托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兴运扶摇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易联众股份共计21,5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5%。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曦共持有易联众98,000,049股股份,占易联 众总股本22.791%,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托合同》,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的要求在报告书中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2016年12月22日,张曦先生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持有的公司 5,738.85万股股份(其中43,041,375股为高管锁定股份,14,347,125股为无限售流 通股份)进行期限为一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张曦先生与东吴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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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操作完成该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期限自该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为止,质押期间该部分股份 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2017年12月14日,张曦先生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5,738.85万股股 份中的1,756万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 除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张曦先生持有的易联众股份中仍处 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3,982.85万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易联众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张曦先生本次 增持易联众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信托机构融资,未直接或者间 接来源于易联众或其关联方,也未与易联众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 金,资金来源合法。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通过信托计划实施增持的具体资金来源及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信托管理人 信托管理计
资金总额 一般委托人
出资
优先委托人
出资
期限
兴业信托 兴业信托—
兴运扶摇6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45,000 15,000 30,000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
续期限为1个信托
年度,自信托计划
成立日起算。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合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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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主导上 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为了有效地推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集中 资源重点发展核心战略业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会对与上市公司核心 战略业务发展关联度不高的,占用资金较大,投入多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但目前尚无具体计划。若发 生前述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现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 具体计划方案,但不排除在未来因经营需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对易联众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

(五)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易联 众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方案计划,但不排除根据易联众经营 发展需要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继续调整的可能。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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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 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后续计划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法人规范治理的相关要求,具有可行性,且有利于稳定上市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做到与大股东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 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本次权 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 立和机构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易联众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 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业务上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 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 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作为易联众第一大股东期 间不会从事与易联众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易联众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如因任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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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与易联众发生同业竞争,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张曦与易联 众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避免或减少未来可能与易联众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 诺:“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联众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 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易联众关于关联交易的有 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 进行交易,以维护易联众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易联众中的第一 大股东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易联众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 正当利益”。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2016年4月26日,易联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6年4月27日披露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2016年5 月12日,易联众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议案。

易联众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过312,500,000股(含312,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万元。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厦门麟真 贸易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180,555,556股,张曦先生直接持有厦门麟真贸 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张曦先生直接 持有易联众12.79%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张曦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 的方式合计持有易联众股份比例将达到31.72%。2016年4月26日厦门麟真贸易有 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16年6月13日,易联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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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易联众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 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应调整,调整后厦门麟真 拟出资不超过2,600,000,011.04元,认购数量不超过180,618,271股。

2016年12月18日,易联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鉴于融资环境、监管政策 要求等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董事会慎重研究, 并与认购对象、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交流,易联众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并相应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易 联众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等公告。

2017年1月20日,易联众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终止审查通知书》 ([2017]8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 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 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 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 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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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个人证 券账户及其委托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兴运扶摇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易联众股份共计40,611,549股,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 买卖方向 价格区间(元/股) 成交股数(股)
2017年11月21日 买入 13.375 3,056,343
2017年11月24日 买入 13.365 2,253,700
2017年11月27日 买入 13.433 2,119,568
2017年11月29日 买入 13.109 264,000
2017年12月7日 买入 13.037 4,159,538
2017年12月8日 买入 13.23 440,000
2017年12月13日 买入 13.8678 6,818,400
2017年12月18日 买入 13.7844 21,500,000
合计 买入 40,611,54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 不存在买卖易联众股票的行为。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 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 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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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 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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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马 尧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建 方 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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