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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E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1, 2019

51904_rns_2019-06-21_ddf541bb-fb0e-4c38-bcdb-741bde82e1ca.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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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度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 一、 日 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 日(星期三)上午9 時。

  • 二、 地 點:台北市民生東路4 段54 號4 樓大會議室。

  • 三、 報告事項:1. 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 監察人審查107 年度決算報告。

3. 107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報告。

  • 四、 承認事項:1. 案由: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謹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107 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等項,除經本公司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外,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張耿禧、陳薔旬會計師查核竣事,謹檢附前項書表及

  • 查核報告書,提請 審核

2. 案由: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派案乙項,謹提請 承認。 說明:檢附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配表。

  • 五、 討論事項:1.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提請 討論。

  • 說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謹提請 討 論。

  • 說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以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

3. 案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謹提請 討論。

  • 說明: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以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

4.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謹提請 討論。 說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以符合相關法令規 定。

5.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謹提請 討論。 說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六、 選舉事項:補選一席第十四屆監察人。

1. 本公司監察人榮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9 月14 日辭任, 依公司章程規定,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補選第十四屆監察人一席。

2. 本次補選監察人,任期自108 年06 月19 日至110 年06 月10 日 止。

3. 謹依本公司108 年4 月30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後之監察人候選人 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姓 名 鴻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銘聰
學 歷 台北工專機械科
經 歷 華南永昌證券協理
候選人持股數(法人)
5,869,729 股 (持股比率:3.23%)
  • 七、 附 註:1.關於本公司107 年度決算表冊及盈餘分配等項,另請參閱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資訊。

  • 2.本資料僅供參考。正式提案及說明等,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議 事手冊 。

  • 3.本次修訂公司章程之前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七條:本公司得發行股票,發
行股票時應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
規定辦理。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惟
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
構登錄。
第七條:本公司發行股票時,其
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
簽名或蓋章,且應加以編號,並
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
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並
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
構登錄。
依107.08.01 總統華





10700083291 號令修
正發布,行政院
107.10.26 院台經字
第1070037184 號令發
布自107.11.01 施行
之公司法162 條規定
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
獲利,應提撥1%至1.5%為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
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
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
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
補,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
獲利,應提撥1%至1.5%為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
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
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餘額
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
1.同上,依公司法240
條規定辦理。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得以章程授權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決議,將應分派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維持營
運持續成長,擴充規模創造競爭
優勢,並兼顧相關法規,董事會
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配時,應就每年可分配盈餘扣
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後,再分派股東股票股利與現金
股利,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
分派總額10%。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
二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維持營
運持續成長,擴充規模創造競爭
優勢,並兼顧相關法規,董事會
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配時,應就每年可分配盈餘扣
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後,再分派股東股票股利與現金
股利,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
分派總額10%。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
金之方式為之,並
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
六年六月三日。…。第卅四次修
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第
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十九日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
六年六月三日。…。第卅四次修
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
紀錄修改章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