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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E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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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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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度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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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日 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 日(星期三)上午9 時。 -
二、 地 點:台北市民生東路4 段54 號4 樓大會議室。 -
三、 報告事項:1. 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 監察人審查107 年度決算報告。
3. 107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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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承認事項:1. 案由: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謹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107 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等項,除經本公司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外,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張耿禧、陳薔旬會計師查核竣事,謹檢附前項書表及 -
查核報告書,提請 審核
2. 案由: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派案乙項,謹提請 承認。 說明:檢附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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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討論事項:1.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提請 討論。 -
說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謹提請 討 論。
說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以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
3. 案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謹提請 討論。
說明: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以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
4.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謹提請 討論。 說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以符合相關法令規 定。
5.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謹提請 討論。 說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 選舉事項:補選一席第十四屆監察人。
1. 本公司監察人榮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9 月14 日辭任, 依公司章程規定,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補選第十四屆監察人一席。
2. 本次補選監察人,任期自108 年06 月19 日至110 年06 月10 日 止。
3. 謹依本公司108 年4 月30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後之監察人候選人 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姓 名 |
鴻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銘聰 |
|---|---|
學 歷 |
台北工專機械科 |
經 歷 |
華南永昌證券協理 |
候選人持股數(法人) |
5,869,729 股 (持股比率: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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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附 註:1.關於本公司107 年度決算表冊及盈餘分配等項,另請參閱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資訊。 -
2.本資料僅供參考。正式提案及說明等,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議 事手冊 。 -
3.本次修訂公司章程之前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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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本公司得發行股票,發行股票時應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規定辦理。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本公司發行股票時,其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且應加以編號,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依107.08.01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 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107.10.26 院台經字第1070037184 號令發布自107.11.01 施行之公司法162 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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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1%至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 |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1%至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 |
1.同上,依公司法240條規定辦理。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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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勞及董監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為維持營運持續成長,擴充規模創造競爭優勢,並兼顧相關法規,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時,應就每年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分派股東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10%。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二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為維持營運持續成長,擴充規模創造競爭優勢,並兼顧相關法規,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時,應就每年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分派股東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10%。 |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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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三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三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 |
紀錄修改章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