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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bang Clad Materia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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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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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上刊登了《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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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补充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收到沈健生先生提 交的《关于增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 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案 人沈健生先生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上述临时 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等事项的补充通知符合《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四)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 四)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 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 99 号公司办公大楼附楼 5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健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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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32,422,38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1%。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32,218,19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204,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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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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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 4、《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 5、《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 6、《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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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 7、《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99,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15%;反对股数123,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0,9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9.6643%;反对股数123,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0.3357%;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 8、《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61,561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4.3609%;反对股数123,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3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0,9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9.6643%;反对股数123,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0.3357%;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 9、《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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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2,276,0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2%;反对股数146,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8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3514%;反对股数14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1.6486%;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1.01、《关于补选曹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432,248,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001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14.6926%。
关联股东沈健生、沈于蓝、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8进行了回避 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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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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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赵小雷
唐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 号D 栋五楼,025-83304480 83302638 上海办公室:上海市申滨南路1126 号龙湖天街C 栋7 楼,021-33282966 网 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