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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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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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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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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 (七)在公司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前,进行复核;

  •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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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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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重 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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