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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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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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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的修订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行的 《公司章程》(2016年第3次修订)中关于对外担保的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 应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相关修订内容如 下: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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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
|---|---|---|
原《公司章程》(2016 年第3 次修订)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见《公司章 程》(2016 年第4 次修订)。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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