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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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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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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四川依米康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行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2年7月)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规范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相关修订内容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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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不具有借款人资格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七)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八)资信不良或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九)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十)资产负债率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或其它财务指标较差;(十一)资产流动性较差,短期偿债能力较差,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不具有足够的现金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未还、拖欠利息以及担保事项纠纷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七)资信不良或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八)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九)资产流动性较差,短期偿债能力较差,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不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十)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仲裁或行政处罚,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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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十二)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仲裁或行政处罚,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十三)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已超过5%;(十四)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十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责任的;(十一)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六)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第十八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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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2 年7 月)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2016 年10 月)。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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