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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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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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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等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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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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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凡 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总监签批、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的进展情 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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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其投资的产品 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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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和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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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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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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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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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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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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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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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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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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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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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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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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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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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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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 募资金总额的 1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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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明确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 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核算,建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 时提交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若投资项目实际使用金额与承诺使用金额不 一致,应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做出说明。
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台账的登记,并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同时负责收 集和保存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合同协议、预决 算等各方面资料。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 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公司募投项目确因市场变化需要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批准通过,并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后,方可实施。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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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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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市场变化以及经营需要确需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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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 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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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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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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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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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同时抄送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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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 ” “ ” “ ” 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 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 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 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 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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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就变 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承诺项目进 展情况、产生效益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做出说明。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财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 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 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前,应委托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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