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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Oct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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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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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公 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 30,000.00 万元)调减 为不超过 29,800.00 万元(含 29,800.00 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 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 调整及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后,公司仍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 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此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 的事项,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已调整,公司董事会 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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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修订,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已调整,公司董事会 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进行了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 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已调整,公司董事会 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进行了相应修订,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 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 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根 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已调整,公司董事会 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进 行了相应修订。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客观, 所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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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此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调整本次发行的相 关议案,上述议案涉及的调整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洪功 周勇 201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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