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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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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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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投资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 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暨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行为;项目 的实施是可行和必要的,且投资项目风险可控,是实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 举措;有助于推动公司与上海虹港的合作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实现 业务链延伸、服务类型拓宽、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从 而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有助于公司增加盈利增长点,提高资金效率;有助于 公司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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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利益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五、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 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00 万元对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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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增资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黄兴旺:____________ 赵洪功:____________

20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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