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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Sep 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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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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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1-005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04号 《关于核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依米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1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3,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751,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48,800.00元,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 157,248,800.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审验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 了XYZH/2011CDA40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及保 荐机构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大和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成都 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浙商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市建行一支行(以下简称 “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公司已在下列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对应 的募投项目、余额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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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1-005
| 截止日期:2011年8月25日 | 截止日期:2011年8月25日 | ||
|---|---|---|---|
| 募投项目 | 专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账户余额(人民币) |
|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2010014210002413 | 2,500 万元 |
| 工程承包业务营运资金项目 | 4,500 万元 | ||
| 精密机房空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241101201020016449 | 4,000 万元 |
|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 浙商银行成都分行 | 6510000010120100340539 | 3,000 万元 |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成都市建行一支行 | 51001416108051507934 | 15,724.88 万元 |
公司承诺上述专户仅用于对应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海际大和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际大和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制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际大和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海际大和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海际大和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永阳、计静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际大和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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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1-005
介绍信。
(四)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际大和证券。专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专户银 行应及时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际大和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海际大和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际大和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际大和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际大和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际大和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际大和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际大和证券督导期结束之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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