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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r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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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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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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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经对相 关资料、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 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 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 共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13,863.36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实际 使用额为9,063.36 万元。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在公司所有重 大事项及关键环节上,能够对公司经营业务关键环节起到良好的管理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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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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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证,不存在重要或重大缺陷和风险。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所出具的公司《募集资金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XYZH/2016CDA40073),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1 年首发募集资金以及2014 年非公开发行配套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等工作均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公司依法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了解和资料核查,认为:2015年度公 司在审议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 决策程序,实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公司除发生 上述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外,仅有少量经营性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定价公允,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实施、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未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事前参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讨论,并认真审议公司《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事前公开征集了投资 者的建议,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预案后,公司及时组织全体董事进行专题讨论、 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预案的内容及已实施的决 策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既充分考虑了对广大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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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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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司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相关 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我们同意 公司《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亿金资产事宜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亿金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的业绩承诺事项进行了全 面核查,并经认真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2015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16CDA40075)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2015 年度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6CDA40074),我们认为:经审计,2015 年度江苏亿 金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75.81 万元,较宋正兴、叶春娥、 宋丽娜、张家港市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四方承诺的亿金环保2015 年净利润3,460.46 万元 超出115.35 万元,完成比例为103.33%。因此,江苏亿金2015 年度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2015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宋正兴、 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 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以及对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我们同意该规划,并同意将该规划提交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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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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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工作进行了深入了解,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 2015年度财务 报告和相关事项以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财务审计过程中,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公司续聘信 永中和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兴旺 陈维亮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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