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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un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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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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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依米康 证券代码: 30024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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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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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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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依米康:指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依米康股票。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指依米康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起至该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14.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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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依米康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依米康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依米 康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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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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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依米康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 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9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 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黄建军 | 财务总监 | 45 | 3.75% | 0.10% |
| 2 | 王倩 | 技术总监 | 45 | 3.75% | 0.10% |
| 3 | 李华楠 | 董事会秘书 | 20 | 1.67% | 0.05% |
| 中层管理人员(81人) | 685 | 57.08% | 1.56% | ||
| 核心骨干(65人) | 285 | 23.75% | 0.65% | ||
| 预留部分 | 120 | 10.00% | 0.27% | ||
| 合计 | 1,200 | 100.00% | 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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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依米康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93.19万股的2.73%。其中首次授予1080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93.19万股的2.45%;预留120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93.19万股的0.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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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
-
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比 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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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27元的50%,为每股6.14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88元的50%,为每股6.44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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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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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0%。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 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 系数(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 激励协议书》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系数(N) |
|---|---|
| 优秀 | 100% |
| 良好 | 80% |
| 合格 | 60% |
| 不合格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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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业 务单元层面系数(M)×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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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 1、依米康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 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 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依米康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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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依米康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将正常实施: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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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依米康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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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 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 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 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 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 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 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 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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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 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依米康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依米康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依米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依米康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 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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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及企业成长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9 年 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50%、600%、850%的业绩考核目标。
业务单元层面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 前提下,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整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 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个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 出的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及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依米康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 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依米康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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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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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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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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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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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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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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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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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 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依米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依米 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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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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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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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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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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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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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依米康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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