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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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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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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H a i J i S ecu r i t i e s C o m p a n y L i m i t ed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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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本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 由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上市公司”或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014 年 10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4]1139 号《关于核准四 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宋正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39 号),核准公司向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投资”)、上海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添惠投资”)、张家港市福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投 资”)、张家港市嘉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明商贸”)、上海同航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航投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000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向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 贸、同航投资分别发行 827.0823 万股、73.9667 万股、73.9667 万股、166.0889 万股、248.1247 万股、94.1395 万股、67.2425 万股、60.5182 万股股份购买江苏 亿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环保”)合计 53.00%股权。
同时,依米康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信证券”)共 3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061,484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48,065,298.80 元,募集配套资金未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本次交易费用后,用于对亿金环保增资,主要用于 亿金环保新建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生产与研发基地项目。
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海际证券”)担任依 米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依米康进行持续督导。2015 年度,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持续督 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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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依米康发布的关于依米康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报告书,以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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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资产的交付及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亿金环保依法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领取了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亿 金环保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亿金环保的股东由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 立业投资、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贸、同航投资变更为宋正兴、叶春娥、 宋丽娜、立业投资、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贸、同航投资、依米康,依米 康已持有亿金环保 53.00%的股权。
2014 年 11 月 26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验资报告》 (XYZH/2014CDA4033-1),经其审验认为:亿金环保公司原股东宋正兴、叶春 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贸、同航投资已将其持有 的亿金环保公司 27.21%、2.43%、2.43%、5.47%、8.16%、3.10%、2.21%、1.99% 的股权过户给依米康公司,并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 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依米康有关本 次配套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依米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共计 3,061,48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70 元。截 至 2014 年 12 月 9 日,获配投资者已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认购价格 (元/股) |
认购股数 (股) |
认购金额 (元) |
|---|---|---|---|---|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70 | 1,700,000 | 26,690,000.00 |
| 2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70 | 600,000 | 9,420,000.00 |
| 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70 | 761,484 | 11,955,298.80 |
| 合计 | 3,061,484 | 48,065,298.80 |
2014 年 12 月 11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依米康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 XYZH/2014CDA4033-3 号《关于四川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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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 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依米康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3,061,484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48,065,298.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554,932.7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41,510,366.02 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依米康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972,779.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175,972,779.00 元。
(三)证券发行登记及新增股份上市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2014 年 12 月 17 日,依米康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 到账结构表》,公司向宋正兴发行 8,270,823 股股票、向叶春娥发行 739,667 股股 票、向宋丽娜发行 739,667 股股票、向立业投资发行 1,660,889 股股票、向添惠 投资发行 2,481,247 股股票、向福兴投资发行 941,395 股股票、向嘉明商贸发行 672,425 股股票、向同航投资发行 605,182 股股票、向财通基金发行1,700,000 股股票、向第一创业发行 600,000 股股票、向安信证券发行761,484 股股票。上 述股份已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发布《依米康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上述新增股份共计 19,172,779 股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发行上市。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依米康已经完成亿金环保53%股 权的交付与过户,亿金环保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募集的全部资金已经收到并经验资。依米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 集配套资金新增的 19,172,779 股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合法有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锁定期和限售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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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 诺:
本次依米康向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等四方发行的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本次依米康向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贸、同航投资等四方发行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已于2016 年1月履行完毕,承诺人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贸、同航投资无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2、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期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本次交易中配套融资认购方股份锁 定期安排如下:
配套融资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已于2016 年1月履行完毕,承诺人财通基金、第一创业证券和安信证券无违反该承诺的情 况。
(二)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承诺
根据公司与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及立业投资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及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4]31 号),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承诺亿金环保201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941.19万元,2014年和2015年实现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6,400.00万元,2014 年、2015年及2016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不 低于10,500.00万元。若亿金环保在2014-2016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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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承诺数,则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及立业投资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 定对上司公司进行补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亿金环保 2014-2015 年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2014-2015 年,宋正兴、 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 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关于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 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依米康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
2、本次交易完成之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依米康进行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 商贸、同航投资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依米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张菀共同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 突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 业务活动。
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 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 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 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3、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章 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 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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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大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 份公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 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 人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 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 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5、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 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
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股份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
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 声明、承诺和保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孙屹峥、张菀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四)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如 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 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统称为“相关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任何与亿 金环保、依米康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来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依米康及其子 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依米康及其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任何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且不再对具有与依米康及其子公 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资。
(3)本人/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 果将来承诺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依米康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 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①依米康认为必要时,本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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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②依米康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 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③如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与依米康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无 条件将相关利益让与依米康;
④无条件接受依米康提出的可消除竞争的其他措施。
(4)任何本人/本公司或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应负责赔偿依米康及其子 公司因同业竞争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并且本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从事与依米康 及其子公司竞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依米康所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添惠投资、福兴投资、嘉明 商贸、同航投资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依米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张菀共同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 突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 何业务活动。
(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 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 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3)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 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 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 责任。
(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大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 股份公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 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 本人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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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 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5)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 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
(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股份公司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
(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孙屹峥、张菀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五)关于从业承诺及竞业限制的承诺函
宋正兴出具了《关于从业承诺及竞业限制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五年内服务于亿金环保,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与亿金环保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亿金环保的参股和控股公司、依米康及其其他 参股或控股公司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本人在离开亿金环保两年之内不参与任 何与依米康及其参股或控股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亿金环保其他核心人员出具了《关于从业承诺及竞业限制的承诺函》,做出 如下承诺: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三年内服务于亿金环保,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与亿金环保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亿金环保的参股和控股公司、依米康及其其他 参股或控股公司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本人在离开亿金环保两年之内不参与任 何与依米康及其参股或控股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宋正兴及亿金环保其他核心人员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 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数
根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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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号),预测亿金环保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净利润以及宋正兴、 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承诺净利润如下表:
| 单位:万元 合计 10,307.40 10,500.00 |
||||
|---|---|---|---|---|
| 项 目 | 2014 年 | 2015 年 | 2016 年 | 合计 |
| 亿金环保预测净利润数 | 2,941.19 | 3,362.52 | 4,003.69 | 10,307.40 |
| 补偿方承诺的净利润 | 2,941.19 | 3,458.81 | 4,100.00 | 10,500.00 |
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保证,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起三 年内,亿金环保 2014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 低于 2,941.19 万元,2014 年和 2015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6,400.00 万元,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实现扣除非经 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10,500.00 万元。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6CDA40074),亿金环保2015 年度实现扣 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75.81 万元;2014 年和2015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为6,644.01 万元。 实际实现金额超过承诺金额。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亿金环保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实际实现扣 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盈利预测承诺已 经实现,宋正兴、叶春娥、宋丽娜、立业投资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四、配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配套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宋正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39 号) 核准,依米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61,484 股新股用于募集发行股票购买 资产的配套资金,分别由第一创业证券、财通基金及安信证券以现金按人民币 15.7 元/股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065,298.8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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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10,366.0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依米康非公 开发行股票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报告》(XYZH/2014CDA4033-3)。
(二)配套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配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 制定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 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保证专款专用。
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亿金环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 行、海际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亿金环保在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2010154740020533),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于该支行,该专户仅用于亿金环保的“新建除尘、 脱硫、脱硝设备生产与研发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四方共同对该资 金进行专户管理。
2、配套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984.83 元,具体情况如下:
|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类别 | 年末余额 |
|---|---|---|---|---|
| 江苏亿金环 保科技有限 公司 |
浦发银行江阴支行 | 92010154740020533 | 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
2,984.83 |
| 合计 | 2,984.83 |
(三)配套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以募集资金41,520,000.00 元投入新建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生产与 研发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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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5 年度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及账户维 护管理费)12,618.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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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 募集资金总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41,510,366.02 | 41,510,366.02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1,520,000.00 | 41,520,000.00 |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1,520,000.00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 承诺投资项目 和超募资金投 向 |
是否已变 更项目(含 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1) |
本年度投入金 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 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 度(%)(3)= (2)/(1 |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
本年度 实现的 效益 |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
| 新建除尘、脱 硫、脱硝设备生 产与研发基地 项目 |
否 | 41,510,366.02 | 41,510,366.02 | 41,520,000.00 | 41,520,000.00 | 100.00 | 2016 年9 月 | 否 | ||
| 承诺投资项目 合计 |
41,510,366.02 | 41,510,366.02 | 41,520,000.00 | 41,520,000.00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 募投项目生产与研发基地建设已基本完成,但与产能直接相关配套设备暂未购买,因此募投实际实施进度 晚于计划进度。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无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无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无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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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配套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未发生变更 募集资金情况。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2015 年,公司以领先技术、优质可靠、成本优势产品以及绿色节能整体解决 方案服务能力为信息、医疗、环保等领域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核心产品、系统集成、 工程实施和运营服务等。
通过完成亿金环保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主营业务新增环保治理领域中工业烟 气治理的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另外,公司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业务上也取得了较 大突破。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及利润构成均发生较大变化。2015 年度,公 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87,728.72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3,231.85 万元。
(二)上市公司2015 年度财务数据
2015 年度,依米康实现营业收入 87,728.72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79.33%;实 现营业利润 2,838.09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7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1,465.52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1.48%。
| 2015年 | 2014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
|---|---|---|---|
| 营业收入(元) | 877,287,193.04 | 489,214,248.83 |
79.33% |
| 营业利润(元) | 28,380,851.48 | 27,088,158.21 |
4.7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 14,655,249.30 | 11,146,687.46 |
31.48% |
| 东的净利润(元)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8 | 0.07 |
14.2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16% | 2.31% |
-0.15% |
| (%) | |||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 | |||
| 2015年末 | 2014年末 | ||
| 减(%) | |||
| 期末总股本(股) | 175,972,779.00 | 175,972,779.00 |
-- |
| 资产总额(元) | 1,581,386,401.92 | 1,435,927,655.23 | 10.13% |
| 负债总额(元) | 698,132,944.86 | 608,350,416.32 |
14.7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 693,448,480.53 | 673,010,481.85 |
3.04% |
| 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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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度,依米康的主营业务状况和财务状 况良好。亿金环保盈利超过盈利承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 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15 年,依米康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2015 年度督导期间,依米康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 (一)独立性
依米康 2015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相互 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系统,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二)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依米康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制 度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平 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让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依米康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 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依米康控股股东依法行使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未超越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上市 公司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四)关于董事和董事会
依米康董事会设董事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开展工作,出 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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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监事会设监事 3 名,其中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六)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依米康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 待股东来访和咨询。依米康在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作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七)关于相关利益者
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 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依米康积极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公司治理 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股购买资产方案 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 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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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 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倪卫华 于越冬
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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