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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Apr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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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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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依米康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永阳 | 联系电话:021-3858206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计静波 | 联系电话:021-3858206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次,每月查阅募集资金 银行对账单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3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 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 措施”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3 年8 月13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 律法规、主要方式、流程 及关注问题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1)临时公告信息披 露不准确,依米康与深 圳龙控签署的《股权收 购协议》业绩承诺与补 |
(1)公司公告《关于<2013 年年度报告> 中深圳市龙控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相关 事项的补充说明》对依米康与深圳龙控签 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条 款进行了补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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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条款披露不完整。 (2)对于收购子公司 深圳龙控取得的无形 资产披露不完善。 |
(2)公司在2013年半年报、三季报和 2013年年报中完善了深圳龙控无形资产 的披露。 公司公告《关于<2013 年年度报告>中深圳 市龙控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 补充说明》对依米康收购深圳龙控时取得 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进行了补 充披露。 |
|
|---|---|---|
| 2.公司内部 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1)公司公章、合同 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法人代表章等印鉴及 定期存单等均有相同 人管理;内部重大事项 报告未按公司制度报 送纸质报告;董事会各 专委会记录基本以决 议代替。 (2)对外投资授权不 够规范,存在授权经理 层决策的规定。 (3)未统一母子公司 财务管理系统;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待进 一步完善。 |
(1)建议公司对不相容职务分离;内部 重大事项需报送纸质文件;为董事会专委 会配置专用会议记录本。公司已基本完成 整改。 (2)督促公司对上述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进行整改,要求依米康董事会组织对上述 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2013年12月 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中对 授权的修订,待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3)督促公司组织梳理现有子公司的内 部管理制度,修订并完善子公司的内部管 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统一使用金蝶财务 软件。 |
| 3.“三会”运 作 |
(1)2012 年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上海虹港增资事项时, 关联董事孙屹峥进行 了回避,而关联董事张 菀未进行回避。 |
(1)公司已在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该问 题,并在以后审议关联事项时进行了纠 正。 |
| 4.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 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 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 等) |
无 | 不适用 |
|---|---|---|
| 10.发行人或 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 荐工作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 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情 况) |
(1)收入、成本确认 有待进一步规范。 (2)个别应收账款利 息收入未按期确认。 (3)公司应收账款金 额较大且增长较快,公 司未制定计提坏账准 备的具体流程和应收 账款、预付账款的定期 核对制度。 (4)公司咨询费相关 合同未明确具体用途。 (5)会计凭证管理和 存档工作不完善,未及 时将纸质工作底稿归 档。 |
(1)督促公司加强收入、成本确认工作, 确保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 政策。 (2)已督促公司对应收账款利息收入进 行了账务处理。 (3)已对公司进行督促整改。公司已制 定了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的操作细则和详 细的收款任务和工作计划。 (4)已督促公司,要求业务部门在以后 对外签订咨询合同时,明确约定提供咨询 服务的对方具体义务、应完成的工作内容 等条款。 (5)已督促公司及时对会计纸质凭证进 行归档。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任董事长)、 张菀(任董事总经理)(持股合计49.74%)关于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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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任董事长)、 是 不适用 张菀(任董事总经理)(持股合计49.74%)关于董监高 股东的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任董事长)、 是 不适用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任董事长)、 张菀(任董事总经理)(持股合计49.74%)关于放弃竞 争与利益冲突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 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 何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 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 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营 业 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 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 经营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 予股份公司;(3)本人将充分尊重 股份公司的独立法 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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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促使经本人提名 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4)本人将 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大股东的义务, 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份公司与本人或 附属公司相 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 的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人或附属公司发 生任何 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 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 件进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 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5)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 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 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 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 议 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 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 予股份公司赔偿;(7)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 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8)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 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 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任董事长)、 是 不适用 张菀(任董事总经理)(持股合计49.74%)住房公积金 缴纳事项承诺: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受到处罚或被任 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时,本人将无 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 全部住房公积金款项、处罚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利 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的赔偿、补偿款项, 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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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 | ||
|---|---|---|
| 5、上海亨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2.76%)关于 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1)本公司目前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的企业投资,且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 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 动; (2)在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期间亦不将直接、 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股份公司及控股企业的经 营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将向与股份公司 及其控股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企业投资;(3) 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 股份公司的 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 股份公司的《公 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 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4)本声明、承诺与 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持有股份公司 5% 以上(含 5%)的股份为止;(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 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 明、承诺和保证。 |
是 |
不适用 |
| 6、周良丽(持股 5.06%)关于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 诺:(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附属公司 ")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营业 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 竞争的任何业 务活动;(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 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 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 动。凡本人及附属 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 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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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3) 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 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 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 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 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 股 份公司大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份公 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 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 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 人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 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 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 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优惠的条件;(5) 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 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 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收益;(6)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予股 份公司 赔偿。(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直至本人不再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含 5%)的股份 为止;(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 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7、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内 是 不适用 部股东王倩、周淑兰、黄建军、李念、宋斌关于董监 高股东的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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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8、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是 不适用 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东王倩、 周淑兰、佃海燕、黄建军关于股份自愿锁定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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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4 年 4 月 10 日
陈永阳
2014 年 4 月 10 日 计静波
保荐机构: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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