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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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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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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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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经对相 关资料、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3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 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 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3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为参股公司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 累计2,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担保以及为参股公司上海虹港信息数据有限公司向中行上海 虹口支行申请办理的1,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 事项公司已按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 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只实施了对控股公司累计2,400万 的担保,为上海虹港的1,000万元银行授信担保未实施。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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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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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在公司所有重 大事项及关键环节上,能够对公司经营业务关键环节起到良好的管理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提供保证,不存在重要或重大缺陷和风险。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四川依米 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经核查认为:公 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管理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控制并尽量减少关联交易,2013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仅有少 量经营性、投资性的关联交易,尤其在对上海虹港进行增资的事项审议时严格执行了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定价公允,交易总额较小,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关联方占用资金和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过 程中,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 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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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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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虽然公司2013 年度盈利,但连 续两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数,考虑到公司2014 年度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且公 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意公司2013 年度不实施现金形式的利润分配;另外考虑到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的匹配性以及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 响,同意公司2013 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的2013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 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考虑了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兴旺 赵洪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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