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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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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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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5501 室 邮编:北京市东三环中路 100020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5501 室 55th Floor,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Suite 5501 邮编: 100020 5 East 3rd Ring R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55th Floor,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Suite 100020, PRC 5501 Tel : +86(10) 6530-9989 5 East 3rd Ring Rd., Chaoyang District, Fax: +86(10) 6530-9980Beijing 100020, PRC Tel : +86(10) 6530-9989
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百宸法意字[2018]第 004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 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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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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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张 菀女士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案》,提议将公司于同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发布《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屹 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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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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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2018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201,41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75 %。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汇总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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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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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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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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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议案》。
上述第1 项议案、第3-9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第2-9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0 项议 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1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 第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 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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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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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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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马 继 明 见证律师: 张 宇 佳
邓 华
201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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