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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kang Tech.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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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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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5501 室 邮编:北京市东三环中路 100020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5501 室 55th Floor,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Suite 5501 邮编: 100020 5 East 3rd Ring R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55th Floor,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Suite 100020, PRC 5501 Tel : +86(10) 6530-9989 5 East 3rd Ring Rd., Chaoyang District, Fax: +86(10) 6530-9980Beijing 100020, PRC Tel : +86(10) 6530-9989

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百宸法意字[2017]第 004 号

致: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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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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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增加 2016 年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和 2017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孙屹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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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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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2017年5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 份 187,808,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903 %。其中: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人数 为_0_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汇总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19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198,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 %。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 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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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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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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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马 继 明 见证律师: 张 宇 佳

何 欣

201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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